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乙○○
甲○丁○○丙○○右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文傑 律師
林建鼎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藥叁瓶沒入銷燬。
丙○○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藥叁瓶沒入銷燬。
戊○○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藥叁瓶沒入銷燬。
乙○○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藥叁瓶沒入銷燬。
丁○○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叁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藥叁瓶沒入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與其子丁○○、媳婦丙○○及女兒戊○○、女婿乙○○等五人,均明知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製造藥品,及明知為偽藥不得販賣,竟共同基於製造、販賣偽藥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臺北市○○區○○路八十三之六號為製造並販賣偽藥之場所,並由丙○○婆媳二人在陽明山國家公園之前山花鐘公園內喬裝為上山買藥之民眾,嗣機選擇行騙之對象,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十四時許,見前來賞花之民眾己○○、庚○○、 陳梨 、 黃陳涼 等四人年老智識薄弱,認有機有乘,乃藉故上前與 渠等 搭訕,甲○乃對渠等四人自稱叫「 謝陳美月 」,今日因病欲上山向一位祖傳三代的老神醫買藥治病,甲○並當場掀衣向己○○、庚○○、陳梨、黃陳涼四人展示身上多處傷勢,甲○、丙○○婆媳二人共同對己○○等人誆稱:「甲○身上之車禍傷勢及烏腳病,均是吃了該神醫所開之中藥治癒,該帖中藥非常利害,可以治療很多病」等語,願意帶己○○等人一同前往神醫處買藥,致使己○○等四人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由丁○○駕車搭載甲○、丙○○及庚○○,己○○則駕車搭載陳梨、黃陳涼二人尾隨在後。甲○等三人旋即將己○○等四人騙至臺北市○○區○○路八十三之六號處,再由戊○○、乙○○夫婦二人假冒為老中醫師之兒女身分出面接待,戊○○對己○○等人謊稱老中醫師至宜蘭山上採藥,要三、四天才能回來,惟其有老中醫師所有開立之藥單,即出示以手書寫僅記載中藥名稱無藥量之藥單一紙,藥單上並載明專治「骨刺、筋骨酸痛、調氣血、鼻子過敏、老化症、調理臟腑機能」等療效,更對己○○等人騙稱此帖中藥材須浸泡鹿茸酒飲用,方能顯現其療效。即自屋內取出一對大鹿茸,並稱乃是原住民自宜蘭深山內獵得之野生水鹿,為上等貨材,售價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三千元(該鹿茸一兩一千五百元,該對鹿茸有二百二十二兩重),再加上三帖上開藥單之藥材費六千元及三個藥罐費六千二百元,戊○○、乙○○夫婦並當場以米酒將上開藥單中包含有當歸、川芎等中藥材與鹿茸調劑成三大罐鹿茸藥酒,致使己○○等四人誤信戊○○、乙○○、甲○、丁○○、丙○○等人所合演之謊言,認上開鹿茸藥酒具有特殊療效之功能,而以總價三十四萬五千二百元之高價,向戊○○等五人購買渠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三大罐。己○○即在乙○○駕車搭載之下,與其共同前陽明山國家公園郵局之自動提款機提領二十二萬元,再加上身上所攜帶之現金二萬五千二百元,共計二十四萬五千二百元之部分款項予戊○○、乙○○二人。乙○○即駕車載運上開偽藥並載送己○○等人返家,己○○等人回至住處,即向中藥店詢問市售鹿茸價錢,始知最貴重之鹿茸一兩價錢亦不超過八百元,方知受騙。
三、處罰條文: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一項、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十一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辰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附表:
┌──┬───────┬─────┬─────────┬───────┐│編號│名稱│被告所稱療│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台北市衛生局意││││效│品檢驗局檢驗結果│見│├──┼───────┼─────┼─────────┼───────┤││不詳名稱褐色藥│骨刺、筋骨│當歸、及川芎藥材均│目前行政院衛生│││酒三大瓶│酸痛、調氣│陽性│署核發含有當歸││││血、鼻子過││、川芎之鹿茸藥││││敏、老化症││酒藥品許可證經││││、調理臟腑││查詢共有八張,││││機能││被告未具藥商資││││││格、未申領藥品││││││許可證製造含有││││││當歸、川芎中藥││││││材之鹿茸藥酒,││││││販售市面,係違││││││反藥事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及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