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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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025號
原   告  蔡博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立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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