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19號
原 告 胡慧英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東保
原 告 沈東順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益豐
被 告 許廖鳳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
許政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7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