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19號
原   告  胡慧英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東保
原   告  沈東順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益豐
被   告  許廖鳳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
       許政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7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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