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27號
原   告 葉信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所附之事證(即證物
  1至5)繕本,原告應補正起訴狀所載證物1至5之繕本各1份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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