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勝兒 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法扶)複代理人 王瑞甫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郭勁良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寄送 板橋 莒光○○○0○000○○○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送達代收人 吳玉菁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勝兒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1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免責,110年9月30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忠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