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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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宜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宜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宜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林宜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分別確定在案,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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