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賴忠義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忠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賴忠義(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被告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51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10000352號)均影本各1件附卷可憑。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3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現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
㈡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執行,被告經合
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被告未獲,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