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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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獻(已死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文獻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1.於民國101年5月11日0時30分許,侵入南投縣○○鎮○○路○段○○號竹山秀傳醫院651號病房,有患者張美慧住院,乘 張女 不注意之際,竊取病房內之ZTEmobile牌及NOKIA牌手機各1支。2.於101年5月11日8時35分許,侵入上述竹山秀傳醫院606-1號病房,以上述同一手法竊取患者 洪宇河 病房內之Coolpad牌手機1支。3.於101年5月11日9時30分許,侵入上述竹山秀傳醫院618號病房,以上述同一手法竊取患者 陳尚毅 病房內之Motorola牌手機1支。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文獻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該案於101年6月12日繫屬本院,惟被告已於101年8月3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第21頁),依照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廖慧娟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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