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審交易字第3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賠償範圍包含車輛修復費用、醫藥費用、減少勞動能力損失,以及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呂明燕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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