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7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筱雯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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