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專訴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原告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喬通 (董事長)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
參加人 鄭喻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喻智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4年4月30日以「副食品分裝容器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505457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其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
5年8月25日(105)智專三(一)02016字第1052105397
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6年1月3日以經訴字第1050631390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張銘晃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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