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添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添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添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於①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5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3年10月17日確定。另於②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原桃交簡字第6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上訴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原交簡上字第3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4年4月20日確定。再於③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103年度簡字第57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3年11月28日確定。又於④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原簡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4年3月30日確定。上揭①至④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復於⑤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易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4年8月10日確定,而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12月2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105年9月2日(於105年2月22日至105年3月2日插接勞役1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8月21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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