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宏吉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宏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宏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1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及本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
2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7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自103年9月16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3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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