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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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政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infoThink」商標之USB隨身碟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96號被告石政衢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5年2月1日期滿。扣案之仿冒「infoThink」商標之USB隨身碟2個(103年度白保字第3846號),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101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1號研討結果、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9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
5年2月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而扣案之USB隨身碟2個,確屬仿冒訊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nfoThink」商標之商品,而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一節,亦有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各2份、露天拍賣網站、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4張在卷可佐,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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