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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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603號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販賣毒品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執行羈押,又於95年10月13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至95年12月12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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