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繆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六三一號),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裁定羈押。茲本院以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丁智慧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