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企國際有限公司等人因94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返還借名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美金503,599元及港幣3,866,024元,依上訴人提起上訴日即95年12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港幣現金賣出匯率分別為33.445、
4.355,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折算為新臺幣33,679,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2,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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