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13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訴字第2213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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