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原因仍然存在,應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端宜法官朱美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