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048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訴訟代理人  顏宏銘
       劉靜瑜
被   告  邱顯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之
記載,應均更正為「李念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樂融
,嗣於本院105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6年1月1日變
更為李念和,原告業於106年7月20日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則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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