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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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918號
原   告  賴致良
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 律師
被   告  吳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
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 重簡 字第 918 號裁定(106.08.28)[和解]
  • 三重簡易庭 106 年度 重簡 字第 918 號裁定(106.08.28)[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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