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918號原 告 賴致良 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 律師被 告 吳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葉子榕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