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304號
原   告  張可佳
       張仁權
       張仁墩
       張可享
       張綉汶
       張婉絹
       張婉姿
       張吟綾
       張澄璿
       張子騫
被   告  張紘瑞
       劉張霞
       張武森
       張椿煒
      王 張素華
       張容甄
       張素珍
       張志豪
       張志綱
       郭麗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
  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
  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坐落臺中市○○區○○
  段○○○○號之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里○○路○○○巷○○
  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被告所有,而原告提起本件確
  認訴訟之目的係涉及原告等人可免繳納遺產稅之稅額,是本
  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等人上開確認目的所受之利益即
  本件可減少之遺產稅額為新臺幣(下同)1,793,229元(本
  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函詢,經該分局以民
  國106年8月21日中區國稅臺中營所字第1061162865號函覆之
  說明三所載,上開函文兩造如有疑義,可向本院聲請閱卷)
  核定之,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之4,63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14,19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4,1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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