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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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至叁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至叁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肆至伍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肆至伍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至5所示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至3所示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及3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93年9月2日、93年10月15日;犯罪日期為:87年5月間某日至93年4月13日)與附表編號4至5(判決確定日期均為94年4月28日;犯罪日期均為93年9月初至同年11月11日)所示之罪,不合刑法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件: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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