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送達代收人 辛有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叁仟捌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