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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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二號再抗告人 周劍虹
魏皓辰 謝麗娟 上列再抗告人等因 何智輝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周劍虹、魏皓辰、謝麗娟因何智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准如檢察官所請,酌量扣押財產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裁定將其等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M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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