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2094號告訴人 林正雄 (CHEMSOT)(柬埔寨籍)上列告訴人因被告 文永 為觸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應送達於該告訴人之判決正本、裁定正本,因其住居於我國法權所不及之地,而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 爰准 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