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黃煥郎 原告 羅清香 被告稼豐電器行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依契約履行交付SHARP夏普3D/LED60吋液晶電視(型號LC60W5T)3台,依高雄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函復表示該液晶電視起訴時每台之市場交易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9,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9,700元(計算式:109,900元×3台=329,
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應再補繳2,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