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子爵 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有如下限制:
(一)不得購置不動產
(二)不得為賭博或類似性質之投機行為
(三)不得自費搭乘飛機、輪船出國旅遊
(四)不得自費投宿於四星級以上之飯店、旅社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59條第1項、第64條第1項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據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平均收入為新台幣(下同)35,000元,每月必要支出為10,792元,債務人前於100年3月18日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內載願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期依各債權人債權比例清償20,932元(各債權人實際受償金額詳見附表之分配表),共計8年96期,清償總額為2,009,472元,清償成數為32.1%,前開更生方案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之規定命各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惟書面可決之結果:除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或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皆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該更生方案,致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且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故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倘法院認為其條件公允,得不待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之(本條例第64條立法理由參照),準此以言如債務人已有固定收入並克己自持節制慾望,不為非必要之消費支出,盡最大還款誠意將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時,對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該更生方案可謂條件公允,為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認可之。
四、經查:㈠債務人目前任職(從事)於戲活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每月平均收入為35,000元,並提出員工薪資單及員工在職證明書等影本為證,債務人每月應有固定之收入。
㈡債務人前所投資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000元,經查已
於95年2月21日全數轉讓,目前並未持有該公司任何股份,此有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證明書在卷可稽。
㈢債務人需與二名兄弟姊妹共同撫養母親,依債務人所提出更
生計畫,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加計撫養費為14,068元,已低於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99年度台北縣最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792元之標準(依該標準債務人每月之生活費用應為10,792+10,792÷3=14,390元)可謂已有合理之消費觀念,並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㈣債務人原任職海中天旅行社,每月固定收入僅為30,000元,
為提高清償成數,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積極更高收入之工作,已可見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又其每月平均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及撫養費後,餘額已等同更生方案之還款計畫,且債務人之更生方案之期限原不得逾六年,於有特別情事時,始得延長為八年,本條例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於訂定更生方案時,本得訂定為只以六年之期限為清償,並不須自動延長為八年之期限,債務人為提高清償成數而自動延長為八年,堪認債務人確已盡最大能力及誠意,該更生計畫應為合理公允。
五、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六、惟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裁定如
主文第二項。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更生方案│├─────┬────────────────────┤│每期│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0,9││清償金額│32元。│├─────┼────────────────────┤│清償方式│自認可更生方案確定之翌日起:│││於每月10日依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分別給付予│││各債權人。│││(各債權人實際受償金額詳見分配表)│├─────┼────────────────────┤│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八年,共計96期│├─────┼────────────────────┤│總清償金額│2,009,4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