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566號
抗 告 人 林翁清秀
訴訟代理人 陳映青 律師
複代理人 施泓成 律師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清償債務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