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277號
原 告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吳秀雲
被 告 陳榮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2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壹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