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2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秦杰 、 黃少榮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貳仟零玖拾伍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叁仟零玖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捌仟柒佰零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