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2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秦杰黃少榮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貳仟零玖拾伍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叁仟零玖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捌仟柒佰零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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