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附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附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台附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他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乙○自訴被上訴人甲○○、丙○○誣告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法院所為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併予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法官張祺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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