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裁定對於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裁定對於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