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八七六號
上訴人丁○○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提起一部分上訴,並追加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又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事項,如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則該第三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見本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五八九號判例),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追加備位上訴聲明部分,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徐璧湖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李慧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