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一號
上訴人排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吉原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本院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四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理由欄倒數第八行所載「上訴人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一千四百三十四萬九千一百十六元」,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僅請求上訴人給付違約金一千四百三十四萬九千一百十六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