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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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伯道法官呂丹玉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