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 律師 陳孟秀 律師複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泛太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乙○○、東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