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總毛重零點玖公克,總淨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5日以96年度訴字第444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2包(總毛重0.9公克,總淨重0.5公克),係違禁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附於偵查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認聲請人上開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