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8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96年度士簡字第279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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