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甲○○原告丙○○原告乙○○原告辛○○原告庚○○○○原告戊○○原告丁○○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員山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54,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