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517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業據本院調閱前開裁定並查明屬實,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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