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上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中簡上字第71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1854號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41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8年2月16日凌晨1時55分許,持鋁質鐵條毆打告訴人甲○○後,即離家出走,迄今毫無悔意,未對告訴人為合理之賠償,原審未審酌上情,僅量處被告拘役40日,顯屬輕縱,告訴人請求上訴尚非顯無理由,故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妥適之判決等語。惟查:本案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已坦認犯行,且於原審判決後已於98年8月10日與告訴人向臺中市南屯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並已調解成立,有被告庭呈之臺中市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影本乙份在卷足稽,顯見被告犯後確有與告訴人和解之舉動,並具有悔意;又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意旨參照);本案原審量刑既在法定刑之內,且量刑本屬法院就個案為裁量之職權,而本件原審綜合各情判處被告拘役40日,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難謂有何違法失當之處;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8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4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街○○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0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為甲○○之夫,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於民國98年2月16日凌晨1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住處,持門簾之鋁質鐵條1支,揮打甲○○頭部、手臂等處多下,致造成甲○○受有後腦部挫傷、左上臂及手肘擦挫傷等傷害。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甲○○之指訴。(三)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照片6張等在卷足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已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孝股
98年度偵字第10417號被告乙○○男4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甲○○之夫,於民國98年2月16日凌晨1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住處,因細故毆打甲○○,致甲○○受有後腦部挫傷、左上臂及手肘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於本署偵訊中坦承上開犯行,核與告訴人甲○○指述相符,並有告訴人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檢察官陳俊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本真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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