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八號聲請人 簡坤山 律師(即再抗告人乙○○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乙○○與甲○○間請求返還價金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五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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