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二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二號),被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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