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四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大漢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乙○○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為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變更為乙○○,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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