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附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附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五八號上訴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係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乙○○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甲○○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黃正興法官張清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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