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六七四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葉珊谷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