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18號(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並與已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部分,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24號、第4004號裁定減刑在案。
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已減刑之如附表編號一、二、三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俞秀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10條第2項│3款│10條第2項│3款│││││││├───────┼─────────┼─────────┼─────────┼─────────┤│犯罪日期(民國│95年10月28日│96年2月13日│96年2月13日│96年1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速偵字第448│96年度毒偵字第1740│96年度偵字第3362號││││7358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7435號│96年度簡字第1448號│96年度簡字第1937號│96年度易字第639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0日│96年3月19日│96年6月21日│96年4月2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簡字第7435號│96年度簡字第1448號│96年度簡字第1937號│96年度易字第639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2日│96年4月12日│96年7月19日│96年8月14日│├──┴────┼─────────┼─────────┼─────────┼─────────┤│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前經本院以96聲減│(前經本院以96聲減│(前經本院以96聲減││││字1524號裁定確定)│字1524號裁定確定)│字4004號裁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