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21號原告 符巖松 被告 林曼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