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全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全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全聲字第380號聲請人 陳敏儀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8726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查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8726號假扣押裁定原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於民國96年10月11日申請合併獲准,相對人為存續銀行,以96年12月1日為合併概括承受資產負債基準日,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2月17日函附卷可稽。次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8726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惟查原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就該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於96年1月5日向本院對聲請人為起訴,案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4號清償借款事件審理,並經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經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屬實,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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